昆山市教育局关于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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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30

1、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稳定工作、稳定收入,居住满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学区认定细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认定原则上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为准,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能作为依据。

(2)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在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情况下,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不能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在本招生工作意见出台前已取得产权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5)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长期与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6)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与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由教育局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7)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原则上以新安置的产权住房为准; 确有特殊情况的,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8)非本市常住户籍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居住满1年以上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9)从2014年9月1日起,对起始年级入学时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将予以登记,今后每5年可以认定一名学区生(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外)。

附:我校今年初一年级招生计划:班级数:14,学生数:45*14=630


2019年7月3日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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